咸宁桂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咸宁市桂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咸宁市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桂花行业从业企业自愿组建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桂花全产业链建设,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加快桂花全株精深加工,提升桂花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桂花产业;促进企业自觉参与中国桂花城建设,为咸宁市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助力加油。
第四条 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诚信自律的原则,民主办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咸宁市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咸宁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和办公地点设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请具体到楼栋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探究桂花产业发展现状、趋势,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并为全面推进中国桂花城建设,提出桂花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桂花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发展桂花产业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疏通、协调桂花产业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桂花产业行业的发展。
(四)引导和推动桂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行业和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工作,加大桂花全株利用等领域的合作研发力度,推进桂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桂花产品提质升级,提升咸宁桂花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桂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五)举办与桂花产业相关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讲座和培训班,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咨询服务。
(六)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七)组织市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整理行业、产业有关资料、文献,积累行业年鉴资料;宣传会员经营活动,出版行业刊物。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九)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
(十二)组织发展桂花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会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等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应按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协会出示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凡重大事项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应由与会人员共同签字。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建立中共咸宁市桂花协会支部委员会。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8日会员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